部份古墓屬文化資產
未依規定破壞最高可罰200萬元
(記者劉年益/採訪報導)日前彰化鹿港第一公墓發生因工程施作,導致文物及古墓遭大規模破壞的憾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表示,若廠商於遷葬整地過程未經監看私自施工,並於施工過程發現具文化資產價值建造物、考古遺址或文物,卻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並停止施工,主管機關將可依文資法規定最高開罰200萬元。為避免其他具文化資產價值公墓遭破壞,文資局近日也將邀集地方政府、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除重申《文資法》規定外,也將協商研訂共通性處理流程,透過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縱橫合作機制,共同守護文化資產。
《文資法》第33條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文資法》第57條也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且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此外,《文資法》第77條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法所訂審查程序辦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指出,本次彰化鹿港第一公墓遭破壞之憾事,倘相關單位未依前開法令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停止施工,主管機關得依《文資法》第106條及第107條規定開罰,最高可處200萬元之罰鍰。
為積極因應公墓文化資產保存議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除將協助彰化縣政府採取相關保存維護措施外,為達文化資產保存共識,使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公墓免遭破壞,文資局將於近日針對公墓議題召開會議,與地方政府、內政部等相關單位研議共通性處理方式。具體討論內容包括:各地方政府如就特定公墓規劃進行全面性或大規模之遷葬整地工程者,應先依《文資法》第35條第2項、第58條第2項規定,於策定工程計畫階段,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等文化資產或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及考古遺址,如有發見,由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後續審查。公墓遷葬整地工程進行中,始發現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考古遺址或文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文資法》第33條、57條、77條,立即發函要求停止工程,並於停工期間,採取必要之維護措施。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期望透過研訂共通性處理方式,適時行政指導與協助,建立政府縱橫合作機制,讓文化保存的觀念從單一的力量,進展至各界共同努力。